全後周文
卷一
文帝
賜李遠書
昔李將軍廣。親有此事。公今復爾。可謂世載其德。雖熊渠之名。不能獨擅其美。《周書‧李遠傳》。
答李遠
公勳德兼美。朝廷欽屬。選眾而舉。何足為辭。且孤之于公。義等骨肉。豈容于官位之閒。便致退讓。湥乖所望也。《周書‧李遠傳》。
與長孫儉書
近行路傳公以部內縣令有罪。遂自杖三十。用肅群下。吾昔聞王臣謇謇匪躬之故。蓋謂憂公忘私。知無不為而已。未有如公刻身罰已。以訓群僚者也。聞之嘉歎。《周書‧長孫儉傳》又北史未云聞之嘉歎良久不可言庾信撰拓拔儉碑云大丞相書云此之美事耳目之所未經歎尚無極故遣專使。
又書
本圖江陵。由公畫計。今果如所言。智者見未萌。何其妙也。但吳民離散。事藉招懷。南服重鎮。非公不可。《周書‧長孫儉傳》。
賜鄭孝穆書
知卿莅職近畿。留心治術。凋敝之俗。禮教興行。厭亂之民。襁負而至。昔郭伋政成并部。賈琮譽重冀方。以古方今。彼有慚德。《周書‧鄭孝穆傳》。
與王思政書
崔宣猷智略明贍。有應變之才。若有所疑。宜與量其可不。《周書‧崔猷傳》。
與唐永書
聞公有二子。曰陵曰瑾。陵從橫多武略。瑾雍容富文雅。可并遣入朝。孤欲委以文武之任。《周書‧唐瑾傳》。《北史‧唐瑾傳》。
潼關誓
與爾有眾。奉天威。誅暴亂。惟爾眾士。整爾甲兵。戒爾戎事。無貪財以輕敵。無暴民以作威。用命則有賞。不用命則有戮。爾眾士。其勉之。《周書‧文帝紀》
以僧實為昭玄三藏詔
師目麗重瞳。偏同虞舜。背隆傴僂。分似周公。德宇純懿。軌量難模。可昭玄三藏。《續高僧傳》。
詔公卿等議蘇綽贈諡
蘇尚書平生謙退。敦尚儉約。吾欲全其素志。便恐悠悠之徒。有所未達。如其厚加贈諡。又乖宿昔。相知之道。進退惟谷。孤有疑焉。《周書‧蘇綽傳》。
大統十一年春三月令
古之帝王。所以外建諸侯。內立百官者。非欲富貴其身而尊榮之。蓋以天下至廣。非一人所能獨治。是以博訪賢才。助已為治。若其知賢也。則以禮命之。其人聞命之日。則慘然曰。凡受人之事。任人之勞。何捨已而從人。又自勉曰。天生士。所以利時。彼人主者。欲與我為治。安可苟辭。于是降心而受命。及居官也。則晝不甘食。夜不甘寢。思所以上匡人主。下安百姓。不遑恤其私而憂其家。故妻子或有飢寒之獘。而不顧也。于是人主賜之以俸祿。尊之以軒冕。而不以為惠也。賢臣受之。亦不以為德也。位不虛加。祿不妄賜。為人君者。誠能以此道授官。為人臣者。誠能以此情受位。則天下之大。可不言而治矣。昔堯舜之為君。稷契之為臣。用此道也。及後世衰微。此道遂廢。乃以官職為私恩。爵祿為榮惠。人君之命官也。親則授之。愛則任之。人臣之受位也。可以尊身而潤屋者。則迂道而求之。損身而利物者。則巧言而辭之。于是至公之道沒。而姦詐之萌生。天下不治。正為此矣。今聖主中興。思去澆偽。諸在朝之士。當念職事之艱難。負闕之招累。夙夜兢兢。如臨深履薄。才堪者則審已而當之。不堪者則收短而避之。使天官不妄加。王爵不虛受。則淳素之風。庶幾可反。《周書‧文帝紀》下。
孝閔帝
祠圓丘詔
予本自神農。其于二丘。宜作厥主。始祖獻侯。啟土遼海。肇有國基。配南北郊。文考德符五運。受天明命。祖于明堂。以配上帝。廟為太祖。《周書‧孝閔帝紀》。
分使巡撫詔
上天有命。革魏于周。致予一人。受茲大號。予惟古先聖王。罔弗先于省視風俗。以求民瘼。然後克治。矧予眇眇。又當草昧。若弗尚于達四聰。明四目之訓者。其有聞知哉。有司宜分命方別之使。所在巡撫。五教何者不宣。時政有何不便。得無修身潔己。才堪佐世之人。而不為上所知。冤枉受罰。幽辱于下之徒。而不為上所理。孝義貞節。不為有司所申。鰥寡孤窮。不為有司所恤。暨黎庶衣食豐約。賦役繁省。災厲所興。水旦之處。并宜具聞。若有年八十已上。所在就加禮餼。《周書‧孝閔帝紀》。
封功臣詔
惟天地草昧。建邦以寍。今可大啟諸國。為周藩屏。《周書‧孝閔帝紀》。
誅趙貴詔
朕文考昔與群公洎列將眾官。同心戮力。共治天下。自始及終。二十三載。迭相匡弼。上下無怨。是以群公等用。升余于大位。朕雖不德。豈不識此。是以朕于群公。同姓者如弟兄。異姓者如甥舅。冀此一心。平定宇內。各令子孫。享祀百世。而朕不明。不能輯睦。致使楚公貴不悅于朕。與万俟幾通。叱奴興王龍仁長孫僧愆等。陰相假署。圖危社稷。事不克行。為開府宇文盛等所告。及其推究。咸伏厥辜。興言及此。心焉如痗。但法者天下之法。朕既為天下守法。安敢以私情廢之。書曰。善善及後世。惡惡止其身。其貴通興龍仁罪止一家。僧衍止一房。餘皆不問。惟爾文武。咸知時事。《周書‧孝閔帝紀》。
振浙州詔
淅州去歲不登。厥民饑饉。朕用焉。其當州租輸未畢者。悉宜免之。兼遣使巡撿。有窮餒者。并加振給。《周書‧孝閔帝紀》。
降罪詔
朕甫臨大位。政教未孚。使我民農。多陷刑網。今秋律已應。將行大戮。言念群生。責在于朕。宜從肆眚。與其更新。其犯者。宜降從流。流以下各降一等。不在赦限者。不從此降。《周書‧孝閔帝紀》。
舉賢良詔
帝王之治天下。罔弗博求眾才。以乂厥民。今二十四軍。宜舉賢良堪治民者。軍列九人。被舉之人。于後不稱厥任者。所舉官司。皆治其罪。《周書‧孝閔帝紀》。
授階詔
朕聞君臨天下者。非由一人。時乃上下同心所致。今文武之官。及諸軍人。不霑爵封者。宜各授兩大階。《周書‧孝閔帝紀》。
明帝
放還遠配詔
帝王之道。以寬仁為大。魏政諸有輕犯。未至重罪。及諸村民。一家有犯。乃及數家。而被遠配者。并宜放還。《周書‧明帝紀》。
放免元氏家口詔
善人之後。猶累世獲宥。況魏氏以德讓代終。豈容不加隱卹。元氏子女。自坐趙貴等事以來。所有沒入為官口者。悉宜放免。《周書‧明帝紀》。
放免抄掠詔
王者之宰民也。莫不同四海。一遠近。為父母而子之。一物失所。若納于隍。賊之境土。本同大化。往因時難。致阻東西。遂使疆場之閒。互相抄掠。興言及此。良可哀傷。自元年以來。有被掠入賊者。悉可放免。《周書‧明帝紀》。
改稱京兆詔
三十六國。九十九姓。自魏氏南徙。皆稱河南之民。今周室既都關中。宜改稱京兆人。《周書‧明帝紀》。
三足烏見大赦詔
夫天不愛寶。地稱表瑞。莫不威鳳巢閣。圖龍躍沼。豈直曰月珠連。風雨玉燭。是以鉤命決曰。王者至孝則出。元命苞曰。人君至治所有。虞帝烝烝。來茲異趾。周文翼翼。翔此靈禽。文考至德下覃。遺仁爰被。遠符千載。降斯三足。將使三方歸本。九州翕定。惟此大禮。景福在民。予安敢攘宗廟之善。弗宣大惠。可大赦天下。文武官普進二級。《御覽》九百二十引《後周書書‧明帝紀》。大禮作大體敢攘作敢讓。
造周厤詔
皇王之不一。因革之道已殊。莫不播八政以成物。兆三元而為紀。是以容成創定于軒轅。羲和欽若于唐世。鴻範九疇。天弘五法。易曰。澤中有火革。君子以治厤明時。故厤之為義。大矣。但忽微成象。象極則差。分積命時。時積斯舛。開闢至于獲麟。二百七十六萬歲。晷度推移。餘分盈縮。南正無聞。疇人靡記。暑往寒來。理乖攸序。敬授民時。何其積謬。昔漢世巴郡洛下閎善治厤云。後八百歲。當有聖人定之。自火行至今。木德應其運矣。朕何讓焉可命有司傳稽六律。仰觀七曜。博推古今。造我周厤。量定以聞。《周書‧明帝紀》。
推究赦前事詔
比屢有發。官司赦前事。此雖意在疾惡。但先王制肆眚之道。今天下自新。若又推問。自新何由哉。如此之徒。有司勿為推究。惟庫倉廩。與海內所共。漢帝有云。朕為天下守財耳。若有侵盜公家財畜錢粟者。魏朝之事。年月既遠。一不須問。自周有天下以來。雖經赦宥。而事跡可知者。有司宜即推窮。得實之日。但免其罪。徵備如法。《周書‧明帝紀》。
霖雨求言詔
昔唐咨四岳。殷告六眚。覩災興懼。咸寘時雍。朕撫運應圖。作民父母。弗敢怠荒。以求民瘼。而霖雨作沴。害麥傷苗。隤屋漂垣。洎于昏墊。諒朕不德。蒼生何咎。刑政所失。罔識厥由。公卿大夫士爰及牧守黎庶等。今宜各上封事。讜言極諫。罔有所諱。朕將覽察。以荅天譴。其遭水者。有司可時巡檢。條列以聞。《周書‧明帝紀》。
量賜夏州義從詔
潁川從我。是曰元勳。無忘父城。實起王業。文考屬天地草昧。造化權輿。拯彼橫流。匡茲頹運。賴英賢盡力。文武同心。翼贊大功。克隆帝業。而被堅執銳。櫛風沐雨。永言疇昔。良用憮然。至若功成名遂。建國剖符。予惟休也。其有致死王事。妻子無歸者。朕甚傷之。凡是先王向夏州發夏州從來。見在及薨亡者。并量賜錢帛。稱朕意焉。《周書‧明帝紀》。
贈秦榮先詔
孝為政本。德乃化先。既表天經。又明地義。榮先居喪致疾。至感過人。窮號不反。迄乎滅性。行標當世。理鏡幽明。此而不顯。道將何迷。可贈滄州刺史。以旌厥異。《周書‧孝義秦族傳》。
答長孫紹遠論樂詔
朕以菲薄。何德可以當之。此蓋天地祖宗之佑。亦由公達鑒所致也。《北史》二十二《長孫道生附傳》。
修起寺詔
制詔。孝感通神。瞻天罔極。莫不布金而構祗園。流銀而作寶殿。方知鹿苑可期。鶴林無遠。敢緣雅頌。仰藉莊嚴。欲使功侔天地。興歌不日。可令太師晉國公總監大陟岵屺二寺營造。《初學記》二十三。《廣弘明集》二十八上。
大漸詔
人生天地之閒。稟五常之氣。天地有窮已。五常有推移。人安得長在。是以生而有死者。物理之必然。處必然之理。脩短之間。何足多恨。朕雖不德。性好典墳。披覽聖賢餘論。未嘗不以此自曉。今乃命也。夫復何言。諸公及在朝卿大夫士軍中大小督將軍人等。并立勳效。積有年載。輔翼太祖。成我周家。令朕纘承大業。處萬乘之上。此乃上不負太祖。下不負朕躬。朕得啟手啟足。從先帝于地下。實無恨于心矣。所可恨者。朕享大位。可謂四年矣。不能使政化循理。黎庶豐足。九州未一。二方猶梗。顧此懷恨。目用不瞑。唯冀仁兄冢宰。洎朕先正先父公卿大臣等。協和為心。勉力相勸。忽忘太祖遺志。提挈後人。朕雖沒九泉。形體不朽。今大位虛曠。社稷無主。朕兒幼。未堪當國。魯國公邕。朕之介弟。寬仁大度。海內共聞。能弘我周家。必此子也。夫人貴有始終。公等事太祖。輔朕躬。可謂有始矣。若克念世道艱難。輔邕以主天下者。可謂有終矣。哀死事生。人臣大節。公等思念此言。令萬代稱歎。朕稟生儉素。非能力行菲薄。每寢大布之被。服大帛之衣。凡是器用。皆無雕刻。身終之日。豈容違棄此好。喪事所須。務從儉約。斂以時服。勿使有金玉之飾。若以禮不可闕。皆令用瓦。小斂訖。七日哭。文武百官。各權辟衰麻。且以素服從事。葬日選擇不毛之地。因地勢為墳。勿封勿樹。且厚葬傷生。聖人所誡。朕既服膺聖人之教。安敢違之。凡百官司。勿異朕此意。四方州鎮使到。各令三日哭。哭訖。悉權辟凶服。還以素服從事待大例除。非有呼召。各案部自守。不得輒奔赴闕庭。禮有通塞。隨時之義。葬訖內外悉除服從吉。三年之內。勿禁婚娶。飲食一令如平常也。時事殷猥。病困心亂。止能及此。如其事有不盡。準此以類為斷。死而近思。古人有之。朕今忍死。書此懷抱。《周書‧明帝紀》。帝因食遇毒庚子大漸詔云云其詔帝□授也。
敕陸騰
益州險遠。非親勿居。故令齊公作鎮。卿之武略。已著遐邇。兵馬鎮防。皆當委卿統攝。《周書‧陸騰傳》。